上海师范大学资助国家、省部(市)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8-20浏览次数:346

上海师范大学资助国家、省部(市)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鼓励我校教师争取国家级、省部(市)级重大(重点)项目,并保证已批准的重大(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与完成,根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和上海市科委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配套经费的要求及《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管理办法(暂行)》、《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编制说明》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暂行)。
一、资助范围: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
 2、科技部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大基础研究地方预研计划项目;
 3、教育部与上海市的哲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与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科技攻关计划重大(重点)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等;
 4、其他部(委)及上海市级科技重点项目招标书、申请通知书中明文要求必须要有主持单位经费配套或自筹经费的科技项目;
 5、符合上述资助范围项目的一级子项目。
二、资助对象:
符合资助范围项目的负责人。
三、资助形式:
 1、承担者或主要参加者项目期间人员费(指工资性费用)中工资、津贴(应列入课题经费预算)作为学校对项目资助资金。
2、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现有仪器设备的使用费(应列入课题经费预算),作为学校对项目资助资金。
3、实验室、办公用房等房屋占用费(应列入课题预算),作为学校对项目资助资金。
4、为完成专项计划项目,项目计划经费有特殊困难的,学校可给予部分的仪器、设备费资助。(具体办法另定)
5、按国家、省部(市)级重大(重点)项目级别、类型及承担责任,分别给予项目一次性科研项目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校科研奖励办法实施)。
四、资助条件:
 1、项目的承担单位或主要合作参加单位应当是上海师范大学,由上海师范大学盖章;
2、项目取得的学术成果,应当有上海师范大学的署名;技术成果应有上海师范大学署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有与其他合作单位联合署名的知识产权。
五、资助的申请与审批:
1、在科技项目申报、投标时列入主持单位配套或自筹资金部分,项目获批准后,学校及所在学院应保证项目组主要人员在项目实施期间的科研工作时间,现有仪器、设备的无偿(或最优惠的)使用,科研用房不再收取占用费。
2、科技项目仪器设备专项经费资助申请,可在该项目首期经费到位后提出;科技项目奖励申请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
3、由符合资助范围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填报《上海师范大学科研项目仪器设备专项经费资助申请表》、《上海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奖励申报表》。
4、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中心)科研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上报科技处或社科处,经受理、审核后,签署具体资助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六、其它:
1、凡以前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精神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200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