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8-20浏览次数:279

上海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学校的科学研究机构是组织和开展科学研究,以及对外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学研究的重要组织形式。为了充分发挥我校科学研究机构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决策咨询与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能与任务
1.        主动跟踪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新动态,立足学科前沿,特别要针对重大学术问题和现实问题,设计研究课题,进行高层次、高水平科学研究。为解决社会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2.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使科学研究机构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3.        针对学科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效组织科研活动和高层次学术交流与合作,特别是与本研究领域国内外高水平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学术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科学研究机构必须以学校相关学科为支撑,有明确的研究目标、研究任务、研究方向,以及相对稳定的建设规划。
2.        申报人为本校在职正高级职称教师,主持并完成过国家级项目。
3.        有文科科学研究机构5人以上、理工科科学研究机构6人以上的研究队伍。其中,校外研究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
4.        有明确的科研任务和经费来源,有必要的研究条件;
5.        原则上不支持在同一学科方向上或者以同一批骨干人员建立多个同类研究机构。
 
三、机构建制
1.        校级科学研究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为所在学院(部门)。原则上学校不增加人员编制、经费和办公场所。
2.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一般冠名为:“上海师范大学×××研究所”、或“上海师范大学×××研究中心”。其学术名称属于上海师范大学无形资产一部分。
3.        校级科学研究机构采取“所长”或“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负责研究机构的全面工作,也可在科学研究机构设立学术委员会。
4.        科研机构的研究经费,原则上向各类科研基金会申请,向社会、企事业、团体多渠道筹集。亦可以学校名义接受个人或海外学术机构、团体的资助(应事先报告)。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1.        申请校级科学研究机构的单位或部门,须填写《上海师范大学新建科学研究机构申报书》,并自行组织专家论证。
2.        申请人向主管部门提交《上海师范大学新建科学研究机构申报书》和专家论证意见书等相关材料。申报校际联建、合作型科学研究机构还应附协议和章程等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3.        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或单位所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者上报学校批复备案。
4.        起草并发布新建科学研究机构批复文件。
 
五、管理与考评
1.        学校主管部门(社科处、科技处)为科学研究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科学研究机构建设的规划和布点;新建科学研究机构申报和资格审查;科学研究机构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支持、服务;科学研究机构建设的绩效考核与评估。
2.        校级科学研究机构建设周期为四年。自批复日期起,四年建设周期结束,通过相关绩效考核可进入下一轮建设周期。绩效考核的对象为原科学研究机构的全体成员。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科学研究机构,由主管部门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撤销。
3.        新建科学研究机构申报受理和研究机构建设终期考核评估时间为每年的10月。
4.        文科考核评估指标:科学研究机构在四年建设期内完成8CSSCI来源期刊论文,或新立3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科研经费达80万以上。
5.        理工科考核评估指标:科学研究机构在四年建设期内在国际期刊发表8篇论文,或新立5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科研经费达150万以上。
6.        科学研究机构更改名称、更换负责人或变更成员,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7.        四年建设期内,科学研究机构负责人调离、退休,若无继任机构负责人,即该机构自动注销。
8.        校级科学研究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其后果自负并追究研究所(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六、其他
1.        本管理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自20145月起执行。200510月制定的《上海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修订)文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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