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8-20浏览次数:279

 上海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重点学科建设是增强高校综合实力的战略性措施,对提高我校科学研究能力、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我校各级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管理,使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达到预期的目标,并为其它学科建设起示范和带头作用,特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制
1、学校通过"校重点学科建设委员会"对各级重点学科进行管理。校重点学科建设委员会由校长领导,分管副校长负责。其职能是全面规划学校重点学科的布局,对重点学科建设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协调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2、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研管理部门(即科研处、社科处)具体负责。科研管理部门设立重点学科管理岗位,具体负责重点学科建设信息联络工作,并及时报告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3、各有关学院或部门领导应将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为重点学科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协调解决所属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重点学科的建设,确保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5、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负责制订重点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2)坚持科学的质量观和发展观,加强对学科建设计划项目的管理,积极组织本学科成员申报各级各类研究项目,并组织实施。
3)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研产出水平、社会服务能力为目标,不断完善学科梯队建设,提高学科发展能力。
4)统筹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确保学科建设达到预期目标。
5)负责制定本学科实验室、资料室建设的总体方案及主要仪器设备、资料的添置计划。
6)负责制定本学科各类仪器设施的维护、安全的管理制度,并提高其使用效率。
7)负责本学科的工作总结。
二、运行机制
1、学科队伍
1)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基本编制加流动编制的管理方式。基本编制指相对稳定、结构合理学科队伍。流动编制指学科在建设期间内,根据本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所聘用的兼职人员。
3)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应计入学科成员的工作量,其计算方法以《上海师范大学岗位考核办法》为准。
2、建设经费
(1)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重点学科负责人根据有关要求和学科建设需要,本着效益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有效利用。
(2)学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学校财力状况以及各级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给予上级主管部门投入经费的50%配套资助。
3)科研管理部门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各级重点学科可从学校配套经费中提取相当于上级主管部门投入建设经费的5-8%,作为特支费。特支费可用于支付专家讲学费、学科带头人津贴、学科组成员业绩奖励费、劳务费、接待费以及研究生助研费等。
3、建设用房
(1)重点学科建设用房,原则上由所在学院或部门自行调剂解决。
(2)如有特殊困难的学科,由校分管副校长牵头,在学校许可的范围内协商解决。
三、附则
1本管理办法(修订)自200510月起执行。199812月制定的《上海师范大学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本管理办法(修订)如有与上级有关管理文件精神不符的,则以上级管理文件规定为准。
3本管理办法(修订)由社科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2005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