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申报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5-08-29浏览次数:889


 

 

各有关学院、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已面向全国公开申报。现将项目申报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部级科研项目”)的立项原则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法学理论先进性,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规律,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决策、立法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项目类型、资助经费标准及研究内容
(一)项目类型包括五类: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中青年项目、委托项目、专项任务项目。
(二)资助经费标准:重点项目不超过6万元;一般项目和中青年项目不超过4万元;委托项目一般不超过4万元;专项任务项目不资助经费,经费自筹。
(三)项目研究内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申报的课题研究内容,原则上从《课题指南》中选定,课题名称可以用原名称也可适当改动;中青年项目、委托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的课题研究内容,不受《课题指南》限制,可以从中挑选也可自拟。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受理范围
全国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申请者条件
1、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对申报课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足够时间专心研究。
3、申请者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申请重点项目者,项目主持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厅(局)级以上职务;申请一般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者,主持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申请中青年项目者,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不超过39周岁(含39周岁),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申请委托项目者,主持人需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厅(局)级以上职务。
(三)申报注意事项
1、申请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专项任务项目者,需将主持人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或人事部门的职务任免文件)复印件一份,申请中青年项目者,须将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或人事部门的职务任免文件)复印件各一份,随申报材料寄送我部。没有证书或任免文件者,需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
2、每个项目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请;每人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两个以上(不包括两个)项目的申报。
3、申请项目,原则上需有不少于三人组成的课题组;确实认为本人有足够能力和充裕时间能按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的,可以单独申报,无需专门组成课题组。
4、专项任务项目的申请者须自筹3万元以上的研究经费(不含出版经费),并附经费资助单位的证明材料。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正在承担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未通过成果鉴定的。
(2)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中央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同一研究内容的课题。
6、凡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司法部有权随时撤销已立项课题,追回课题资助经费,并取消个人两年申报资格。
四、申报办法
(一)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原则上按申报单位集中办理。申报材料请从“中国司法科研信息网”(网址:http://www.lawstudy.gov.cn)上直接下载。
(二)申请者请认真阅读《管理办法》、《课题指南》,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评审书》。
(三)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者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
(四)申报材料使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的《申请评审书》一式11份(含原件1份)及软盘1张。
五、项目申报时间
2005年9月30日截止(以邮戳日期为准)。所以,一定要在截止时间以前将申报材料寄送到如下地址:
收件单位:司法部研究室科研管理处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编:100020
联 系 人:任永安
联系电话:010-65206810、85626170
    真:010-65206850
E-mail: sfky@lawstudy.gov.cn
    址:http://www.lawstudy.gov.cn(中国司法科研信息网)
六、申报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与社科处联系:
联系人:公 磊     电 话:64322433     E-mail:kych@shnu.edu.cn
 
 
 
附件:
 
 
 
 
 
上海师范大学社科处
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