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范围:

组织各级各类重点学科申报,核阅申报材料并向上级呈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批准立项的重点学科进行管理,包括管理部门与学科之间的信息沟通、重点学科建设常规工作督促检查、组织召开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会议、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总结等。

二、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格:

1、学院分管院长; 2、各级各类重点学科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三、办事依据:

各级各类重点学科、研究基地、研究院建设管理条例,《上海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四、承办部门:

  部门:上海师大社科处,工作人员:李冰冰,联系电话: 64326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