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的课题涉及中国传统社会土地所有制中的典权、永佃权和田底田面权的起源问题、“一田两主”制经营方式以及乡村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宋代土地产权多元化的发育成长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产权权能的分离可以使资源配置和利用更加合理,从而激发权能所属各方的经营和生产积极性,提升经济发展力,为此后土地产权关系的进一步演化开了先河,对明清时期土地产权关系和中国传统社会后期乡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认为,宋代租佃制的普遍实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北宋时官田佃户的永佃权事实上已经形成,南宋时的佃农总的来说已经稳固地获得了租佃权,而稳固的租佃权是迈向永佃权的一个先决条件。永佃权和田底、田面权首先产生在宋代官田经营方式中,超越了民田产权分化的正常发展速度,究其原因乃是朝廷实施特殊政策的结果。宋政府为稳定财源,增加租税收入,降低管理成本,把土地永久性地租给佃户,使之成为佃户的永业,久而久之佃户取得了官田的永佃权。之后佃户对土地不断进行加工改造,提高土地效益。经过长期发展,官府与佃户之间形成一种默契,佃户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权能逐渐增大,可以“立价交佃”,进而“资陪”交易,从永佃逐渐过渡到可以自由转卖。到南宋,独立的田面权在官田中已清晰地出现。随着官田的民田化,这种产权关系逐渐在民田中漫延开来。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学田租佃关系中,至迟南宋时也已经产生了永佃权。在民田方面,宋代佃农已经拥有稳固的租佃权,但永佃权尚处于发育成长阶段,只在局部地区出现。宋代佃户从对土地使用权的持有,到稳固的占有,进而发展到永久使用,导致土地所有权进一步分化,佃户可以自主交易,形成独立于土地所有者的自主经营状态,最终出现田面权与田底权的分离,同一块土地存在互不干扰的田底主和田面主,佃户由土地租佃者演变为田面主。这是中国传统社会土地产权形态演进的历程,而宋代则是这一历史进程的开端。
本文的主要创新和理论价值在于清晰地解答了永佃权和田底田面权的起源问题,探明了其产生的内在原因和过程,论证了宋代土地产权多元化形态演变的历史进程,将研究视角从宋代拓展延伸至明清,揭示了古代租佃关系在宋代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其历史意义,坐实了学界长期以来未能坐实的永佃权和田底田面权起源于宋代的问题,发前人所未发,使古代租佃关系的研究有了新的重大进展,进一步充实了中国传统社会土地所有制理论。本成果对于当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的完善也不无参考意义。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将研究视角从宋代拓展延伸至明清,进行跨朝代的长时段的贯通考察,充分吸纳国内外优秀学者梁方仲、傅衣凌、仁井田陞、黄宗智等人的相关学术成果,融入国际学术视野,借鉴他们的理论方法,通过对明清时期流行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探寻宋后历史演绎的足迹,弄清宋之后的制度流变,再反顾宋代的“本源”,把元明清文献史料与宋代文献史料的比较研究结合起来,深度挖掘其中的学术信息,将其纳入特定的时代背景之下分析论证,解析明清契约文书,研究比较宋与明清的土地产权制度,深挖宋代史料,详加考证。将宋代土地产权形态演变的研究奠定在科学的理论基础和扎实的研究方法之上。由于年代久远,宋代民田租佃契约史料极度缺失,传世的较为完整的契约仅有九件,且为单一的卖契,有关永佃权和田底田面权的文献记载也十分匮乏。本文除利用正史、会要、文集外,还从诸如学田碑刻、司法案例、契约文书等稀见文献入手,花了大量精力披沙拣金,收集资料,寻找证据突破口,克服了以往学者受研究方法的束缚而导致的困境,用多方面的证据论证了宋代租佃制和典权制发育衍生出多种土地产权形态,既有缜密的史实考证,也有理论分析和阐述。
本文严格遵循学术规范,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对学术界已有成果和观点,包括海外学者的成果都有明确的交代,作了规范性标注。即使是不同的学术观点,也予以了应有的回应说明,所有引用资料出处以及他人成果和观点来源清楚。本文的研究过程,是一个与相关研究领域内的学者学术互动的过程。
该文获第八届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
戴建国:
历史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宋史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文史研究馆馆员。曾任中国宋史研究会副会长。治学方向为宋史、中国法制史。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宋笔记》编纂整理与研究”首席专家,主编《全宋笔记》《宋代笔记研究丛书》。“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修订工程”修纂委员会委员,主持《宋史》修订。博士论文《宋代刑法研究》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主要著作有《秩序之间:唐宋法典与制度研究》《宋代法制研究丛稿》《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宋代刑法史研究》。成果获上海市第十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九届、第十一届优秀成果二等奖及其他届次三等奖多项,教育部第七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五届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